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208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208,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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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秋如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蔡淑秋
債 權 人 蘇信福
本件債務人蘇秋如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5 月14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 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之 管理人,就債務人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474- 82 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1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62之10號7 樓房屋一棟及車牌號碼:YCL- 358 號普通重型機車一部為管理及變價行為。惟查,上開不 動產業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0366 號執行事件拍賣完畢, 並移轉所有權予拍定人,此有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0366 號 執行事件分配表及不動產異動索引在卷可稽;再者,債務人 所有之上開機車,係西元2003年9 月出廠,車齡已逾6 年, 此亦有行車執照在卷足憑,縱經變價,扣除清償管理人為清 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已無剩餘可能。縱上所述,實 無為變價程序,而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 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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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