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192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192,20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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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明陽
即債務人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8 號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查,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並無資產, 此有資產表、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 是本件清算程序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之情形。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 通知債權人,就是否同意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其餘債權人則均無意見,堪認本件債務人清算 財團之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 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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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