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J○○(即陳振利祭祀公業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 代理人 蘇瑛婷律師 史乃文律師被 告 E○○ M○○ T○○ K○○ S○○ R○○ D○○ 丙○○ 亥○○ Q○○被 告 N○○法定代理人 m○○被 告 l○○ n○○○ C○○ 午○○ Z○○ G○○ I○○ f○○ h○○ i○○ p○○ U○○ c○○ s○○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r○○ 住同上被 告 子○○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4號 丑○○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4號 辰○○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46巷23號 巳○○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4號 卯○○ 住新竹市○區○○里○○街5號2樓 d○○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41號 乙○○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8號 丁○○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2號 F○○○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食坑巷37號 O○○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2之3號 A○○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49號 W○○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22號 申○○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16號 癸 ○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10號 q○○○ 住高雄縣大社鄉觀音村力行巷11號 V○○ 住高雄縣岡山鎮○○里○○○路69號5 樓之13 e○○ 住高雄市○○區○○里○○路205巷7號 X○○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2號 o○○ 住高雄縣大社鄉日新巷5號 甲○○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新巷2號 H○○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34號 L○○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40號 寅○○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14號 黃○○ 住高雄市○○區○○路237號4樓 k○○ 住高雄縣燕巢鄉○○路13之4號 宇○○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168號8樓 天 ○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42之2號 玄○○○ 住高雄縣大社鄉蜈潭巷7號 B○○○ 住同上 宙○○○ 住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新巷16號 地○○ 住同上 未○○ 住同上 酉○○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321巷28 號 戌○○ 住高雄縣旗山鎮○○里○○街3號上列五九人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被 告 g○○○ 住台南縣仁德鄉○○路○段188巷4號 j○○ 住同上 Y○○ 住同上 a○○ 住同上 b○○ 住同上 壬○○○ 住高雄市楠梓區○○○街82號 戊○○ 住台南縣歸仁鄉○○村○○○街34號 己○○ 住台南市○區○○○路372 號 庚○○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638巷117號 辛○○ 住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178弄42號 P○○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007巷31號12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十九項、第五十五項中關於「潘海萍」之記載,應更正為「i○○」。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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