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丁○○○○國際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B.V)
瑞士商甲○○○公司 (S.A.ANCIENNE FABRIQUE GEORGES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Alb
原 告 乙○○○○旦喜股份有限公司(ALFRED DUNHIL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理查旦喜(Ri
共 同 童文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左: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嘉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志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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