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159號
TPDM,90,重附民,159,200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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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萬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枝萬
  被   告 賀登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一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附件一所示之中文道歉啟事,登載於經濟日報,並將 附件一、附件二之中英文道歉啟事登載於中國經濟雜誌社發行之中、英文「 台灣燈飾雜誌」。上開登報道歉啟事之版面、位置、大小如附件三所示。 (三)前開第一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原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三、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原告之訴自應均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均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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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