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677號
KSDM,99,審易,677,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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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羅鼎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
887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丙○○原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招攬保險及代收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 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友人方惠卿之妻甲○○○經其招攬 於民國93年7月20日及同年11月25日向新光公司投保得意理 財變額壽險2份(保單號碼:JQB00EB730、JQB01W3A60), 詎其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
㈠、於96年11月5 日,向保戶甲○○○收取保險費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之支票1 紙(發票人:甲○○○,美商花旗銀行高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 ,票號:K0000000,發票日:96 年11月5 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提示兌現挪 供他用,予以侵占入己。
㈡、於97年7 月27日,向保戶甲○○○收取保險費16萬元之支票 1 紙(發票人:甲○○○,美商花旗銀行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 ,票號:K0000000,發票日:97年7 月27日)以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支票持交予不知情之薛淑招調借 現金挪供他用,予以侵占入己。嗣因甲○○○之女乙○○於 98 年7月3 日向新光公司申請補發保單時,經該公司告知上 開支票並未繳回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乙○○之指訴、證人方惠卿薛淑招虞憶東於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得意 理財變額壽險要保書、交易明細、批註欄、支票影本2紙、 支票簿內頁影本等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丙○○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被告2 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 分論併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需錢孔急,竟將業務上所持有 之款項侵占入己,非但有虧職守,並嚴重損及他人權益及影 響交易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 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賠償告訴人全部損失,業據告訴代 理人乙○○到庭陳述明確,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藉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觸刑章,事後更已坦 承全部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有悔意,諒其經此 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理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 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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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