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營運權利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8年度,163號
KSHV,98,上,163,201008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營運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7 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280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已於99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 月18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鄔維玲

1/1頁


參考資料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