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869號
KSHM,99,聲,869,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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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前因詐欺案件 ,經鈞院以民國98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該確定判 決就扣押物「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300 公升」未諭知沒收, 被告乃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經該署於99年3 月18日以雄檢惠嶺98執15482 字第38372 號函通知高雄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依法將扣案之「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300 公 升」發還被告2 人,被告2 人苦等未果,卻於99年6 月中旬 接獲該署99年6 月11日雄檢惠嶺98執15482 字第56831 號函 通知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扣案之「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 300 公升」換價新臺幣399,994 元後依法沒收並撤銷前開第 38372 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換價沒收之處分 不僅不當更屬於法無據,被告2 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 月11日雄檢惠嶺98執15482 字第56831 號執行命令,並諭知將扣案之「甲種漁船動力用 油60300 公升」返還被告2 人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 重訴字第14號判決有罪確定,該確定判決就扣押物「甲種漁 船動力用油60300 公升」未諭知沒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曾於99年3 月18日以雄檢惠嶺98執15482 字第38372 號 函通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依法將扣案之「甲種漁船動 力用油60300 公升」發還被告2 人,嗣該署檢察官發現本案 共同被告張俊傑、陳愛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 第77號判決有罪並諭知「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300 公升」沒 收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乃以99年6 月11日雄檢惠 嶺98執15482 字第56831 號函通知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 扣案之「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300 公升」換價新臺幣399,99 4 元後依法沒收並撤銷前開第3837 2號函等情,業據本院調 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5482 號執行卷宗 核閱無誤。準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關於 將扣案之「甲種漁船動力用油60300 公升」換價新臺幣399, 994 元後依法沒收並撤銷99年3 月18日雄檢惠嶺98執15482 字第38372 號函等執行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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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