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智上易字,94年度,4號
TNHV,94,智上易,4,2010081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
      紀錦隆 律師
被 上 訴人 謹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上 訴人 乙○○
      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本件專利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因系爭專利 是否合法存在,發生爭執,其行政爭訟尚未確定,嗣經被上 訴人丙○○與訴外人李山林李水利蘇滄培等人,以該專 利違反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以 智專三㈢06020字第09421028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舉發人不服,提起訴願,再經經濟部訴 願委員會以95年6月28日經訴字第09506171570號訴願決定認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進步性要件而將 原處分撤銷,命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上訴人不服 該決定,經提起行政訴訟,業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 第2892號判決認定系爭專利欠缺進步性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上訴人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又本件民事裁判應以上 開行政爭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97年2月1日以 94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裁定命於上開行政爭訟事件確定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在卷。
三、茲因上開行政爭訟事件,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之專利經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業經智慧財 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0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 第1224號裁定(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經最高行 政法院以99年7月27日院鳳巳股99裁01224字第0990004094號



函覆本院在案可稽,堪認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1/1頁


參考資料
謹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