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送達代收人 蔡文發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九九九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送達代 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