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487號
TNHM,99,上易,487,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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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7
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705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分別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7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4年2 月2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於97年4月8日某時,騎乘機車行經臺南縣安定鄉六 嘉村六塊寮160-5號倉庫時,趁無人看守之際,持客觀上足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木棍1支, 破壞倉庫鐵窗而侵入其內,竊取甲○○所有之銅線400公尺 ,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將所竊得之物載往他處變賣。嗣 為甲○○發覺,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且警方據報後,於現場所採得之 血跡DNA-STR型別,經檢驗結果,與被告DNA相符,有臺南縣 警察局98年10月21日南縣警鑑字第0982201325號鑑驗書可憑 ,並有現場照片14張足憑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三、按窗戶係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安全設備。次按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 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



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被告竊盜犯行 所持之木棍係用以破壞鐵窗而侵入倉庫竊盜,足認係屬質地 堅硬之工具,客觀上既具有危險性,且質地堅硬,足以傷害 人之身體及危害人之生命,顯具危險性,應認係屬凶器。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安 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有如前開所載之科刑及執 行紀錄,於94年2月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 其刑。
五、原審法院以被告罪證明確,依簡式審判程序適用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 ,具有完全之謀生及工作能力,但卻圖不勞而獲,無視他人 所有權之觀念,且前已有多次之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仍不思悔改,本次係以木棍破 壞他人倉庫鐵窗而侵入竊盜他人之銅線而變賣花用,犯罪之 手段尚屬嚴重,惟所竊物品非鉅,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公訴人雖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惟 審酌上開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1年,並以被告持以行竊之木 棍一支係現場所拾得,且於犯後亦棄置現場而未經扣案,業 據其供承在卷,且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 予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是刑亦稱允當,被告 上訴意旨以該木棍重量、長度均不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構成威脅,自非兇器,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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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