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52號
TCDV,91,重訴,552,200205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送達代收人 蔡文發
  被   告 甲○○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 月十六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