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9年度,1號
TCHV,99,重上更(二),1,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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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辛○○即曾奉照之.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戊○○
      丙○○
      丁○○
      乙○○
      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參加訴訟人 台灣省台中縣私立中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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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