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上 訴 人 辛○○即曾奉照之.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被 上訴人 甲○○ 戊○○ 丙○○ 丁○○ 乙○○ 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參加訴訟人 台灣省台中縣私立中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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