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原 告 子○○
被 告 丁○○
寅○○
戊○○
丑○○
己○○
癸○○
庚○○
卯○○
辛○○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被告寅○○、戊○○、丑○○、己○○、癸○○、庚○○、卯○○、辛○○、乙○○、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被告丁○○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
⒈訴外人馮振武、李劉豪等人於報章上刊登「徵內勤高手」廣告以招募共犯,並由 訴外人李劉豪委託基於幫助常業詐欺犯意之被告丙○○印製刮刮樂廣告紙寄發予 國內不特定之被害人,被告丙○○先後印製約三十萬份之刮刮樂廣告紙供訴外人 李劉豪等人持以詐騙他人之用,而被告寅○○、戊○○(二人均於八十七年十月 間加入)、訴外人傅建軍(於八十七年底加入,現通緝中)、被告丑○○(丁○ ○之妻,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加入)、己○○(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加入)、癸○ ○、庚○○(二人均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加入)、訴外人陳耀徽(於八十八年 八月間加入,已死亡)、被告卯○○(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加入)、甲○○(業經 原告撤回起訴)、辛○○(二人均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加入)、乙○○(於八十 九年一月間加入)等人乃分別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間應徵或經人介 紹加入該集團,渠等亦均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均自行取名代號,被告寅 ○○自稱「邱專員」、「蔡專員」、「吳專員」、「課長」等,被告戊○○自稱 「楊雅萍專員」、「李雅萍專員」等,被告丑○○自稱「朱專員」、「張專員」 等,被告癸○○自稱「丁課長」,被告庚○○自稱「專員」及負責煮飯打雜工作 ,被告卯○○自稱「江月虹專員」、「楊碧錚專員」等,被告己○○、甲○○擔 任總機負責接聽及轉接電話,被告辛○○自稱「宋專員」,被告乙○○自稱「周 專員」等,被告丁○○自稱「陳專員、陳主任」等,被告壬○○自稱「課長」等
,訴外人馮振武、李劉豪等部分成員在臺灣負責郵寄刮刮樂廣告紙予被害人及擔 任領款工作,部分成員則留在廈門市國泰大樓內負責接聽被害人電話行詐騙伎倆 ,每一張刮刮樂廣告紙均可刮中陸獎十六萬元、二十八萬元、六十萬元不等獎金 (可刮中金額、詐騙集團名稱均詳附表一),待被害人刮中彩金後依廣告紙所留 之聯絡電話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渠等即向被害人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 動,並先恭賀被害人中獎,繼要求被害人提供在金融機構開戶之帳號,以便將彩 金匯入該帳戶內,以取信被害人後,再向被害人詐稱:依稅法規定中獎者需先向 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即二萬四千元、四萬二千元、九萬元不等,始能領 取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渠等預先備妥之上開帳戶內,俟被害人依 約匯入該金額後,渠等即再向被害人詐稱:因作業疏失被害人並非該等集團會員 ,需先繳納會員費八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會員費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 而會員費日後可退還,若不加入會員則先前匯入之款項無法辦理退還,待被害人 仍依約將款項匯入渠等所備妥之帳戶內後,渠等復又詐稱:被害人之資料已被送 至該公司六合彩投資部門,要求被害人與該六合彩部門配合,而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陸續匯款,渠等則又以被害人已簽賭六合彩中獎為由要求被害人再匯入保證 金、該集團公司某專員私自違反公司規定私下墊支被害人應支出款遭查獲開除, 被害人必須依規定繳交未全額繳交之資格金、會員費等等為由,而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分別匯入九千元至二千三百十一萬二千元不等之金額至彼等備妥之上開帳戶 內。
⒉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收到新世界國際投資信託財團為名之刮刮樂彩券廣告單 ,並表示原告刮中六十萬元,原告遂依據廣告單上所留之電話與之連繫,即有被 告中一人自稱「楊小姐」,稱依稅法需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即九萬 元),始能領彩金六十萬元,原告於翌日即依所提供之帳戶(上海商業銀行戶名 為李秋青,帳號為00000000000000),並由被告其中一人自稱「吳課長」,於同 年月十一日與原告聯絡,稱因作業疏失,原告並非該財團之會員,故需先繳入會 十五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會費日後會退回,但若不加入會員, 則先前匯入之九萬元無法退回,是原告因此又將十五萬元,匯入該人所提供之帳 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戶名為江志昌,帳號為0000000000000),之後 ,自稱「吳課長」人又煽惑原告配合六合彩部門簽賭,並告知已中八百萬元,但 要先繳保證金一百萬元,其中六十萬元可從先前中獎之彩金扣除,另四十萬元則 需自行繳納,原告因表示無法湊足四十萬元,則由自稱「吳課長」之人說要替原 告墊支三十一萬元,以取信原告,故原告又於同年月十三日將九萬元匯入其所提 供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戶名為江志昌,帳號為0000000000000) ,再之後,自稱「高總」之會計師之人又稱,「吳課長」幫原告墊款一事,違反 公司規定,要求原告將三十一萬元匯入所提供之帳戶(台新銀行城東分行戶名陳 仁茂,帳號為(00000000000000),在此期間,原告一再央求退款遭拒絕,被告 等詐欺集團則謊稱金額已入帳,須待至月底結算後才可退款,但原告以電話聯絡 ,發覺電話已經斷線,無法再聯絡,共計被告等詐得原告之財產六十四萬元,被 告等即以此方式牟利,經統計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共計向已指證之被害人詐得總金額一億八千五百零四萬六千元。被告寅○○、戊
○○、丑○○、己○○、癸○○、庚○○、卯○○、甲○○、辛○○、乙○○等 人則可按月向訴外人馮振武、李劉豪等人領取四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之薪資及紅 利,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常業。
㈢證據:提出匯款回條二紙、匯款通知單一紙、匯款申請書一紙、廣告三紙、刑事 起訴書一份附卷足參。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匯款回條二紙、匯款通知單一紙、匯款申請書一紙 、廣告三紙、刑事起訴書一份為證,另有與所述相符之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足參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 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寅○○、戊○○、丑○○、己○○、癸○○ 、庚○○、卯○○、辛○○、乙○○等人與訴外人馮振武、李劉豪等人共組詐欺 集團,詐騙詐騙原告之財產,致原告受有損害,又原告雖不知自稱「楊小姐」、 「吳課長」、「高總」等究為何被告所扮演,依上開說明,亦得請求被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丙○○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幫助印製刮刮樂廣告紙寄 發予國內不特定之被害人(含原告),依上開說明,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從而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另按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 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等共同返還被詐騙金額六十四萬元,及各自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被告寅○○、戊○○、丑○○、己○○、癸○○、庚○○、卯○○、 辛○○、乙○○、丙○○為九十年二月一日;被告丁○○為同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未請求被告連帶負責,自無不可,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
~FO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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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集團名稱 │聯絡電話 │ 刮中獎額(新台幣)│ 詐騙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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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恆基兆業國際 │000000000 │ 十六萬元 │ 八十七年七月起 │
│ │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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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怡和國際財團 │000000000 │ 十六萬元 │八十七年七月起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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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昌國際信託 │0000000000│ 二十八萬元 │八十七年十月起 │
│ │財團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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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亞洲國際信託 │0000000000│ 二十八萬元 │八十七年十月起 │
│ │財團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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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力嘉國際信託 │000000000 │ 二十八萬元 │八十七年十月起 │
│ │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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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日華國際信託 │000000000 │ 二十八萬元 │八十七年十月起 │
│ │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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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新鴻基國際投資│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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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華潤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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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三井國際投資 │0000000000│ 六十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 │信託財團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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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新世界國際投資│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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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港麗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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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匯業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起 │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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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德豐國際投資│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起 │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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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利田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起 │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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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星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起 │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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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華豐國際投資 │000000000 │ 六十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起 │
│ │信託財團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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