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張維能即張維能建築師事務所
送
法定代理人 羅德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