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追 加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豐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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