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304號
TPHV,99,上,304,201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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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提
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4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80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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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