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251號
TPHV,99,上,251,201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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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和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陳建中律師
      王宇晁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蔚奇律師
      高涌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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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