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637號
TPHV,98,重上,637,201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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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7,8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87,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6
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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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