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7,8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87,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6
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