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智上易字,97年度,9號
TPHV,97,智上易,9,20100827,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SUNG ENTERPRISE INC.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邵氏公司)未獲上 訴人授權改作,擅將系爭著作改寫為劇本並拍攝為影本,再將 影片權利讓與天映有限公司(下稱天映公司),天映公司嗣將 權利讓與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天映娛樂公司),天映 娛樂公司授權被上訴人重製系爭著作之衍生著作,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因被上訴人有無重製系爭著作之衍生著作之權利 ,端視天映娛樂公司之授權標的有無侵害上訴人權利,上訴人 已對邵氏公司、天映公司、天映娛樂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智更㈠字第一號),本院以 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 前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訴訟已經判決確 定,有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一三號判決。可 按,其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自應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 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1/1頁


參考資料
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