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 訴 人 許文成即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余盈鋒律師
林譽恆律師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9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許文成應再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餘上訴駁回。許文成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許文成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上訴部分,由許文成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許文成上訴部分,由許文成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元為許文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許文成如以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零壹佰伍拾伍元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5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下稱防檢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宋華聰,嗣於本院審 理時變更為甲○○,並於民國98年5月20日聲明承受本件訴 訟,有防檢局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行政院令、民事 委任狀可憑(本院卷1第156至157頁、本院卷2第1頁),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防檢局起訴主張:防檢局於90年4月24日委託上訴人許文成 即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許文成)規劃、設計、監造「 動植物檢疫中心」,並簽訂「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且將土建、水電工程部分於91年4月24日分別與 訴外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及烽鼎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烽鼎公司)簽訂「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 工程(一)土木建築工程」契約(下稱土木建築契約)及「 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工程(二)水電空調工程」契約(下稱 水電空調契約)。惟於系爭工程興建過程,許文成違反:1 、未履行書圖文件審查義務;2、如下所示監造不實之缺失 :⑴植栽樹種栽種不實未辦理驗苗;⑵犬貓舍不鏽鋼無菌室 隔間材質及彩鋼相關工程材質不符;⑶C6棟菱型網網目不符 ;⑷K1、K2水塔樑柱結構尺寸過小、I4消毒管制站大門口高 度施作過低、I1消毒管制站高程錯誤、基地北面圍牆施作高 度不足、中大型動物舍雨庇2次施作,經防檢局發覺該缺失 ,請許文成改正,並未改正;⑸仲裁判斷指陳之缺失;3、 未提供施工、竣工文件清單;4、未提出德寶公司工期逾期 總天數;5、未提出工程消防安全檢查許可變更申書書圖文 件,包含差異分析表、建議方案及相關預算書圖;6、未提 出土木建築工程使第三人改正之價格計算依據暨未提出建築 工程終止契約後,工程結算應辦工作項目及期程;7、自第 27次工務聯繫會議後即拒絕參加任何會議;8、未履行派遣 監工到現場監工等契約上義務,防檢局乃於95年10月25日以 防檢五字第0951496272號函終止系爭契約。許文成違約之情 事,經防檢局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宣告其 為不良廠商,許文成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 )提起訴願,經工程會認定維持原處分,且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15號判決認定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有 理由。防檢局於96年9月14日辦理系爭工程結算,經結算後 ,許文成對防檢局應負損害賠償項目、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總計新台幣(下同)355,277,461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許文成給付355,277,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許文成辯以:其並無防檢局所主張違反系爭契約之情事,防 檢局不得請求如上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又縱認許文成有違 反系爭契約之情事,然防檢局所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包括土 木建築及機電部分之金額,暨後續協助發包之監造作業費用 ,與許文成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防檢局 派駐系爭工程工地之梁溫吉因收受賄款,多方阻撓許文成對 於德寶公司就系爭工程之要求,已遭判刑確定。依該刑事判 決認定,包括彩鋼、AC柏油道路、植栽樹種及犬貓舍不鏽鋼 無菌室等工項,防檢局均應就梁溫吉之行為負與有過失之責 。另許文成對防檢局尚有得請求之服務報酬及因情事變更而 增加給付之債權,仍得對防檢局主張抵銷等語。三、參加人陳述略以:許文成(即被保險人)向參加人投保「建 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參加人 應否負保險責任,應以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據。依防檢局 之主張,係以許文成履行系爭契約有瑕疵,經催告後仍不履 行,乃終止系爭契約,可知,依防檢局之主張,許文成係經 防檢局函催告應履行事項,仍不履行,故而終止系爭契約, 始生上開之損害,許文成之上開行為,符合系爭保險契約第 4條第4項、第11項所約定:「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 償責任」、「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 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之不保事項,參加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另關於仲裁判斷 指陳之缺失部分,原判決認定防檢局該部分之損失係防檢局 聘請律師、技師另外支出之服務費用,非屬許文成過失行為 所致之直接損失,此部分亦非屬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另縱認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有效,防檢局請求之上開金額亦 均屬無據等語。
四、本件經原法院判決:許文成應給付防檢局22,955,071元及自 9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 防檢局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均不服原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防檢局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 訴部分廢棄;(二)許文成應再給付防檢局28,871,767元及 自9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許文成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許文成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防檢局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法院判決駁回防檢局請求部分, 其中之303,450,623元本息,未據防檢局提起上訴,已告確
定。)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1第95至96頁、第99頁、第121頁 正、反面)
(一)防檢局為興建「動植物檢疫中心」於90年4月24日委託許 文成規劃、設計、監造,簽訂系爭契約;土建、水電工程 分別於91年4月24日與德寶公司及烽鼎公司簽訂土木建築 契約、水電空調契約。
(二)防檢局於95年10月25日以防檢五字第0951496272號函終止 系爭契約,經防檢局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認 定許文成為不良廠商刊登公報。許文成對此向工程會提出 履約爭議調解,該會以訴字0000000號判斷防檢局終止系 爭契約合於兩造簽訂契約規範,公告許文成為不良廠商之 處分,甚為允當。嗣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 1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81號裁定許文成 敗訴確定。
(三)防檢局與德寶公司因設計上數量闕漏:1.C1-C6棟石英砂 耐磨止滑地坪;2.道路地基碎石級配料;3.屋頂C型鋼, 4.鋼筋及彎紮組立#5(含#5),聲請仲裁判斷,經該會以 92年度台仲字第13號仲裁判斷書要求防檢局給付德寶公司 16,187,555元及自系爭工程驗收完成保固起算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爭點:(本院卷1第96頁、第121頁背面,卷2第33頁、 第137頁)
(一)許文成是否有如下所示違反系爭契約之事由? 1、是否未履行書圖文件審查義務?
2、是否有如下所示監造不實之缺失?
⑴植栽樹種栽種是否不實,是否未辦理驗苗?
⑵犬貓舍不鏽鋼無菌室隔間材質及彩鋼相關工程材質是否不 符?
⑶C6棟菱型網網目是否不符?
⑷K1、K2水塔樑柱結構尺寸過小、I4消毒管制站大門口高度 施作過低、I1消毒管制站高程錯誤、基地北面圍牆施作高 度是否不足、中大型動物舍雨庇2次施作,經防檢局發覺 該缺失,請許文成改正,有否改正?
⑸有否仲裁判斷指陳之缺失?
3、是否未提供施工、竣工文件清單?
4、是否未提出德寶公司工期逾期總天數?
5、是否未提出工程消防安全檢查許可變更申書書圖資料,包 含差異分析表、建議方案及相關預算書圖?
6、是否未提出土木建築工程使第三人改正之價格計算依據暨
未提出建築工程終止契約後,工程結算應辦工作項目及期 程?
7、是否自第27次工務聯繫會議後即拒絕參加任何會議? 8、是否未履行派遣監工到現場之義務?
(二)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是否合法?如認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 合法,則防檢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包括仲裁判斷書 所指許文成設計缺漏防檢局所受之損害金額)若干?(三)防檢局有無過失?若有,比例為何?
(四)兩造債權是否符合抵銷之情狀?
爰分別述之如下:
(一)許文成是否有如下所示違反系爭契約之事由? 1、是否未履行書圖文件審查義務?
⑴按「乙方(即許文成)編列本工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 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 方(即防檢局)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及保險費之總預算金額,未經甲方之許可,乙方同意 編列有關費用不超出前述所規定之金額。」、「乙方同意 提供之服務:……五、提供本工程之監造作業:內容如下 :(一)本工程各分項之預算達查核金額者,乙方同意提 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監造計畫予甲方核備後,依該計畫內容 確實執行;未達查核金額者,除3.免列外,其餘同預算達 查核金額之方式:1.監造範圍。……3.品質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4.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5.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6.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8.品質稽核、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三)審核承包商所提之施工計畫( 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設備、勞工人力及預定進度)、施工 圖及品管計畫,並督促承包商執行。……(八)審核承包 商提出之材料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 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並進行現場之比對及抽驗。抽驗之 結果同意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通知 承包商限期改善。……(二一)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系爭契約第1條第2款、第3條第5項第1、3、8、21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審卷1第22至24頁)。 ⑵防檢局主張:許文成未履行書圖文件審查義務,並提出許 文成94年10月6日(94)成建所第0395號函、94年10月6日 (94)成建所第0397號函、94年10月13日(94)成建所第 0411號函、94年10月19日(94)成建所第0429號函、94年 10月19日(94)成建所第0430號函、94年12月8日(94) 成建所第0497號函、95年8月18日(95)成建所第0142號 函(原審卷1第35頁至第43頁),且將系爭工程關於設計
監造、土木建築、機電及環工(原含於土木建築合約中) 等4部分,送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有台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96年7月27日(96)省土技字第4541號鑑定報告 書(下稱鑑定報告書)(一)至(六)6冊(證物外放) 為憑,惟為許文成所否認。
⑶經查:依上開鑑定報告書(一)就原設計監造採購契約( 設計監造單位)部分載有:規劃階段、基本設計階段、協 辦系爭工程之招標及決標階段均已完成,至細部設計階段 除第2次變更設計消防送審圖說未配合辦重新送審外,其 餘已完成,監造作業亦已完成93.5%(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 5款第1目以全部工程估驗金額除以全部工程金額比率為準 ;目前承包商廠於第1階段完成之含稅總價值為93.5%…… )等語(原審卷1第136頁正、反面)。另依許文成函覆防 檢局之①94年10月6日(94)成建所第0395號函係有關德 寶公司檢送修正後C6鍍鋅網菱網施工大樣圖,通知防檢局 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完成審查作業並提審查意見,以彙整 函復德寶公司;②94年10月6日(94)成建所第0397號函 係以竣工文件清單未見工程品管人員審核簽名蓋章、且清 單表頭應為德寶公司全銜非許文成事務所名稱,其他部分 檢送內容未齊全等為由,檢退德寶公司關於竣工文件清單 、各工項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型錄審查書、試驗報告 及出廠證明等資料;③94年10月13日(94)成建所第0411 號函則係有關水石榕及濱紅豆樹種問題及苗圃證明回復防 檢局;④94年10月19日(94)成建所第0429號函則係德寶 公司提送彩鋼及犬貓舍不銹鋼無菌隔間等工程改善表示待 德寶公司提送相關資料後,依土木建築工程契約規定審查 ,並核轉防檢局審核;⑤94年10月19日(94)成建所第04 30號函則係就土木建築工程啟用營運一案就尚待辦理改善 及補齊工程文件等部分,通知德寶公司配合辦理,依約審 查,並核轉防檢局審核;⑥94年12月8日(94)成建所第0 497號函係關於土木建築工程向防檢局陳明雖未親身參與 工務聯繫會議,但有許文成之監造經理參加,並說明依約 完成審查作業後,函轉防檢局審查亦係採購合約所明文; ⑦95年8月18日(95)成建所第0142號函則係就系爭工程 之協調、聯繫會議、申請使用執照、工程結算等作業,於 說明中表明就系爭工程資料審查部分,防檢局不應規避與 德寶公司所簽系爭土木建築契約規定,有關資料審查非未 履行審查作業,但因規定防檢局亦應辦理審查作業,故於 上開各函中敘明該規定等語。可知,許文成僅係函轉各該 書圖文件予防檢局審查,而非不審查各該書圖文件。況防
檢局為使用單位,如許文成審查後,防檢局就許文成所函 轉之書圖有意見時,亦得依系爭契約約定通知許文成處理 或改善。準此,許文成依系爭契約約定,固有書圖文件之 審查義務,惟仍應依實際監造施工情形及結果,認定許文 成有無盡書圖文件之審查義務。是防檢局此部分之主張, 除上開鑑定報告書(一)中所提「細部設計階段除第2次 變更設計消防送審圖說未配合辦重新送審」部分,應認防 檢局此部分主張可採外,其餘部分,則視許文成監造系爭 工程之施工情形認定之。
2、是否有如下監造不實之缺失?
⑴植栽樹種栽種是否不實,是否未辦理驗苗?
①防檢局主張:許文成未依系爭契約辦理驗苗,嗣發現植栽 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經召開第27次工務聯繫會議,達成 重新辦理驗苗結論,許文成為免除自己過失竟要求防檢局 共同驗苗等語;惟為許文成所否認。
②經查:
Ⅰ依系爭契約第3條(許文成同意提供之服務)第5項第7款 :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第8款:審核承包商提出之材料 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 有效日期,並進行現場之比對及抽驗。抽驗之結果同意填 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通知承包商限期 改善;第11款:依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 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通知承包商 限期改善;第18款: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驗收標準,並送 防檢局備查,且協助防檢局辦理驗收事宜,此均為許文成 應提供之監造義務(原審卷1第23、24頁),是有關承包 商所種植植栽樹種是否與系爭契約約定相符,應由許文成 負責審核,如審核後有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情形,許文成 應通知承包商改善,如未改善,就該部分防檢局即得據許 文成之監工資料不予估驗計價。
Ⅱ依防檢局提出94年9月26日之系爭工程第27次工務聯繫會 議紀錄,有關植栽工程部分決議為:「請德寶公司應於土 木建築工程正式驗收前完成補植合於契約規定之所有樹種 ,所補植之苗木應會同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至供貨苗圃辦 理查驗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樹種後方能進場栽種。水石榕 及濱紅豆依合約規定補植合格之樹種後,仍應依約養護36 0日」等語,有上開會議紀錄可按(原審卷1第51頁)。又 防檢局就系爭工程送請鑑定結果,其中植栽工程部分,水 石榕及濱紅豆(第431、432工項)樹種錯誤,數量與價值 視為不符原土木建築工程採購契約精神,應予扣除之。其
他植栽工項部分雖於工程執行過程中已依合約規範完成估 驗計價,並於94年2月20日全護期滿。惟初驗階段之養護 期滿驗收,則因多數植栽均已枯萎死亡及雜草叢生,而不 予驗收。依合約規範規定,養護期滿其存活率不足60%部 分除不與驗收計價外,應以雙倍扣款結算,故其他植栽工 項部分初複驗階段價值,因多數植栽均已枯萎死亡及雜草 叢生,而不予認定其價值。此項植栽工項部分不符原土木 建築工程採購契約精神,應予扣除之價值為10,759,740元 (外放證物鑑定報告書(一)第40頁;鑑定報告書(二) 附件4-2b、植栽工程部分價值扣除表),故系爭工程關於 上開植栽工程部分確有植栽樹種栽種不實情形,許文成未 能依約審核樹種,自有違約。
⑵犬貓舍不鏽鋼無菌室隔間材質及彩鋼相關工程材質是否不 符?
①防檢局主張:系爭工程犬貓舍不銹鋼無菌室隔間及彩鋼相 關工程材質不符,於第27次工務聯繫會議中經與會人員討 論彩鋼相關工程拆除重作,犬貓舍不銹鋼無菌室隔間材質 不符請承商提出改善意見,並請許文成提出驗收建議,未 獲任何回應等語,惟為許文成所否認。
②經查: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項第8款規定許文成負有審核 承包商提出之材料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 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並進行現場比對及抽驗。抽 驗之結果同意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同意即 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之義務。而德寶公司依土木建築契約 ,就進場施工之材料,應先提出上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並由許文成進行抽驗。系爭工程因犬貓舍不銹鋼無菌室 隔間及彩鋼相關工程材質不符,經防檢局於第27次工務聯 繫會議中,要求德寶公司於94年9月30日前提出改善期程 進度表及改善計畫予監造單位即許文成審核,並訂定拆除 重做期限,以利辦理初驗,有上開會議紀錄可按(原審卷 1第51頁),可知,防檢局為早日完成系爭工程補救上開 缺失,曾於94年9月26日第27次工務聯繫會議,要求德寶 公司提改善計畫予許文成審核。惟嗣後初驗時彩鋼相關材 質工項計有系爭契約所載117、118、120、122、123、124 、125及126等8項及162不銹鋼無菌室隔間等工項列為瑕疵 工項,排除於該工程初驗標的的範圍,有防檢局提出之鑑 定報告書所附94年9月15日複驗紀錄可憑(鑑定報告書( 二)附件3-2f初驗之複驗紀錄主要文件資料)。又依該鑑 定報告書所載,該項未完成初驗之複驗瑕疵項目,土建廠 商於95年2月對第162項不銹鋼犬貓舍隔間提有改善計劃(
附件3.2h),現場並已施作完成。第117、118、120、122 、124、125、126等8項彩鋼屋頂原係材質不符採購規範規 定,土建廠商後雖亦提有改善計劃(附件三3.2i),惟現 場並未施作,至此後續未再有相關驗收接續作業紀錄,申 請單位於95年7月20日正式函知土建廠商終止契約(原審 卷1第139至140頁、鑑定報告書(一)第38頁;另關於不 銹鋼犬貓舍隔間改善工程,見鑑定報告書(二)附件3-2h ;彩色鋼版不合格檢驗報告及改善計劃書,見鑑定報告書 (二)3.2i),足見,後續改善計劃部分均係為補救許文 成監造不實所為,雖不銹鋼犬貓舍隔間改善計劃已施作完 成,惟尚有彩鋼相關工程材質部分尚未完成改善計劃,此 係許文成未依系爭契約履行所致,是防檢局主張許文成此 部分監造不實,自屬有據。
⑶C6棟菱型網網目是否不符?
依防檢局所提鑑定報告書(二)關於系爭工程完成數量價 值結算鑑定專案4.2c初驗及初驗之複驗缺失價值扣除表, 次序137列載C-牆面鍍鋅鋼菱型網(含框)規格不符(屋 【應為「牆」之誤】面鍍鋅鋼菱型網之設計為25mm* 25mm ,現場施儘50mm*50mm,予以全數扣除);次序138列載C- 屋面鍍鋅鋼菱型網(含框)規格不符(屋面鍍鋅鋼菱型網 之設計為25mm*25mm,現場施儘50mm*50mm,予以全數扣除 )(鑑定報告書(二)附件4-2c初驗及初驗之複驗缺失價 值扣除表第1頁)。另依防檢局所提出而為許文成所不爭 執之許文成95年4月29日(95)成建所第0058號函,許文 成就系爭工程中之土木建築工程未完成改善之待辦事項請 第三者改正之概估價格表,亦列有C6棟菱型網工程(原審 卷1第81頁),堪認防檢局此部分之主張應屬實在。另依 許文成所不爭執之第35次工務聯繫會議紀錄附件即動植物 檢疫中心建築工程待辦事項,其中之菱型網審核部分: 1.德寶公司於94年9月14日提送野生動物舍菱型網施工大 樣圖予建築師事務所審核;2.建築師事務所於94年9月22 日函知本局、副知德寶公司其網目寬度與圖說規定未相符 ,依工程契約規定函轉本局審查;3.本局於94年9月29日 為免爭議,請渠將相關圖說規範逕送德寶公司並向其詳細 說明本案審查依據及結果;4.建築師分別於94年10月6日 以本局未依工程契約審查菱型網大樣圖為由,請本局審核 。5.其後數次於工務聯繫會議檢討並發函建築師事務所, 然仍未將審查依據及結果函知德寶公司(原審卷1第67頁 )。益見,許文成於德寶公司提出大樣圖審核時即已發現 該圖與圖說規定不符,卻未就此部分通知德寶公司改善,
確有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義務。
⑷K1、K2水塔樑柱結構尺寸過小、I4消毒管制站大門口高度 施作過低、I1消毒管制站高程錯誤、基地北面圍牆施作高 度是否不足、中大型動物舍雨庇2次施作,經防檢局發覺 該缺失後,請許文成改正,有否改正?
防檢局主張之上開缺失,業據提出履約瑕疵扣罰違約金及 額外墊付支付表,其中K1、K2水塔樑柱結構尺寸過小(原 審卷1第185頁項次17、第375頁督導查核紀錄表、第384頁 驗收紀錄參照)、基地北面圍牆施作高度不足(原審卷1 第184頁項次12)、I4消毒管制站大門口高度施作過低( 原審卷1第185頁項次18、第375頁督導查核紀錄表、第384 頁驗收紀錄參照)、基地北面圍牆施作高度不足(原審卷 1第184頁項次12、第384頁驗收紀錄參照)、中大型動物 舍雨庇2次施作(原審卷1第184頁項次11、第384頁驗收紀 錄參照)為憑。許文成雖辯以:此部分瑕疵在履約過程中 已要求德寶公司改善,縱認德寶公司施工有該等瑕疵,在 驗收完畢前即可要求德寶公司改善,縱不能改善,亦應向 德寶公司求償而非向其求償等語。經查許文成於德寶公司 施作前應詳為審查各項計劃,如有未符合圖說者,依約應 予糾正並通知改善或通知防檢局,如施作完成部分,有未 符合圖說情形,亦應通知德寶公司改善,是許文成在上開 工項既未確實監工,使施工工項符合圖說及契約規範,亦 未通知承包商改善並知會防檢局,待防檢局發覺,縱命承 包商改善,因該部分業已估驗計價,損失業已造成,是許 文成仍應就其違反系爭契約義務所造成此部分之損失負賠 償之責,故許文成上開所辯,仍不足取。
⑸有否仲裁判斷指陳之缺失?
經查:①C1-C6棟石英砂耐磨止滑地坪;②道路地基碎石 級配料;③屋頂C型鋼;④鋼筋及彎紮組立#5(含#5)等數 量缺漏,業據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於93年11月30日以92年度 臺仲聲字第13號德寶公司與防檢局間承攬報酬仲裁事件認 定在卷,有該仲裁判斷書可按(原審卷1第405至431頁, 該部分判斷記載於第424頁背面及第425頁),堪信此部分 之事實為真正。
3、是否未提供施工、竣工文件清單?
⑴防檢局主張:自95年1月3日第24次工務聯繫會議起多次請 許文成就德寶公司提出之竣工文件,提出審查清單,惟迄 未提出等語,許文成則辯以:應提出施工、竣工文件清單 義務者係德寶公司,不能因德寶公司未提出即認應由其提 出等語。
⑵經查:
①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項第7、8、11、18款約定,許文成負 有查核履約估驗計價、審核材料樣品、出廠證明、檢驗文 件、試驗報告及抽驗之義務,並於發現缺失時,通知承包 商限期改善,依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 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 ,且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驗收標準,協助防檢局辦理驗收 事宜等;依同條項第9款之約定,許文成有簽核承包商所 送施工日報表或月報表及編報監工日報表、天候表、工程 月報表等義務;依同條項第21款約定,亦應對竣工文件及 結算予以審查。是關於施工及竣工所需文件資料,均應由 許文成負責審核或簽核處理。另依同條第5項第16款、26 款約定許文成亦有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及確認竣工日期,另 就其他未載明之事項,因工程業務需要亦得請求許文成提 出(原審卷1第23、24頁),是許文成自有提出上開文件 之義務。
②防檢局於95年5月4日發函通知許文成提出土木建築工程至 95年3月21日止承包廠商逾期總日數及土木建築工程及水 電空調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應提送之施工、竣工文件清單 (原審卷1第71頁)。於95年5月17日再傳真通知許文成提 出上開承包廠商逾期總日數及承包廠商依契約應提送之施 工、竣工文件清單(原審卷1第79頁),並於會議中要求 許文成提出,惟許文成於95年6月7日以(95)成建所第00 87號函通知防檢局稱:第40次工務聯繫會議……之其他決 議部分,本事務所亦表達相關意見且未同意該會議決議, 其中決議一有關審查資料部分,於會議當時已表達應以正 式公文為有效依據,…。又決議二有關文件清單部分,應 由德寶公司依據契約及施工規範等規定提出,且該決議要 求於95年5月30日前送貴局備查部分,其期限本事務所未 表同意,且依規定貴局亦應進行審查作業,何以決議送貴 局備查,該決議明顯規避與違反採購契約及其他補充說明 規定,…」等語(原審卷1第69頁)。防檢局於95年8月10 日發函通知許文成於文到7日內完成提送土木建築工程逾 期總日數與工程結算應辦工作項目及期程等未辦事項(原 審卷1第49頁),然迄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止,許文成均 未能提出相關施工、竣工文件,是防檢局上開之主張,自 屬有據。至許文成辯以應由德寶公司提出相關文件部分, 此係防檢局與德寶公司間依土木建築契約之約定,德寶公 司應負之提出義務,然該部分契約之當事人係防檢局與德 寶公司,與許文成無涉,自難據此即認許文成得免除自己
應負之契約義務。
4、是否未提出德寶公司工程逾期總天數?
如上所述,許文成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項第3、9、16、20 款規定,有審核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簽核相關施工報表 及天候表等,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及確認竣工日期,並依工 程契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且有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 理義務,查許文成依上開相關報表資料可用以計算工期, 如有特殊事由,如契約變更等,得據以計算因之延長或縮 短之工期,許文成就此部分未能提出,自屬違反契約義務 。至許文成辯以94年間德寶公司擬具馬莎颱風損壞改善案 ,防檢局函請許文成審查,許文成於94年8月14日以(94 )成建所第00307號函建議酌予7日改善期間,防檢局復函 請許文成依相關法令規定分項妥慎研析各該合理期間,許 文成於94年8月21日(94)成建所第00320號函復仍建議酌 予7日改善期間,但防檢局並未函覆,土木建築工程原工 期720日曆天,所建議改善期間不到原工期1%,且當時工 程驗收作業正加速進行,承包商及許文成均努力配合防檢 局辦理改善驗收作業,防檢局遲未核定,不能歸責於許文 成等語,然許文成係為防檢局辦理監工相關業務,縱防檢 局確有給予延長工期7日遲未決定乙事,其仍應本諸系爭 契約之約定核定逾期總天數,而非遲未提出,故許文成上 開抗辯,仍無足取。
5、如上所述,許文成業已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且足資判斷 防檢局如后請求之損害金額(詳後),是兩造協議之其餘 爭點即:⑴是否未提出工程消防安全檢查許可變更申書書 圖資料,包含差異分析表、建議方案及相關預算書圖?⑵ 是否未提出土木建築工程使第三人改正之價格計算依據暨 未提出建築工程終止契約後,工程結算應辦工作項目及期 程?⑶是否自第27次工務聯繫會議後即拒絕參加任何會議 ?⑷是否未履行派遣監工到現場監工之義務?本院即無再 加以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是否合法?如認防檢局終止系爭契約 合法,則防檢局得請求之金額(包括仲裁判斷書認定許文 成設計錯誤,防檢局賠償德寶公司之損害)若干? 1、按「甲方(即防檢局)於乙方(即許文成)履約中,若可 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 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 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不於規定期限內改正、拒絕 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二)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減少服務費用。」、「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或解除契約,除其他條款已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處置外, 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且不補償乙方因 此所生之損失,…(九)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者。…( 十二)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系爭 契約第9條第9款、第13條第8款、第14條第1項第12款分別 定有明文。
2、經查:
⑴許文成確有前開(一)所述違反系爭契約之事由,已如上 述,則防檢局依系爭契約之前開約定於95年10月25日以防 檢五字第0951496272號函通知許文成終止系爭契約,有該 函文可憑(原審卷1第32頁),核屬有據。
⑵防檢局主張:系爭工程因許文成上開監造不實暨未依約履 行之情事,致其受有如附表二所示1至7金額,及上開仲裁 判斷書認定許文成設計錯誤,防檢局應賠償德寶公司18,3 55,585元之損失等語,惟為許文成所否認。 ⑶爰依防檢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據,就防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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