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99年度,879號
TPHM,99,抗,879,201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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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879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被   告   施義成
        溫景成
        簡弘道
        許德南
        楊嘉文
        羅漢溶
        邱國清
        羅世楨
        古慶南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所為駁回抗告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判字
第一00號),再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 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五項 後段及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邱德修就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 ,不服檢方駁回其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惟因其未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前經原審法院以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有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一00號裁定在卷可憑。 依首揭規定,交付審判之聲請經駁回者,依法不得抗告,是 抗告人就前開裁定所提抗告,自為法所不許,嗣經原審法院 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予以裁定駁回,核無違誤。本件抗告 人對原審法院前開駁回抗告之裁定再行抗告,顯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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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