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267號
TPHM,99,上訴,1267,201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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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律師
      蔡宏修律師
      周昌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原名楊信宏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9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4月7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99年9月6日,延長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 年9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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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