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684號
TCDV,91,聲,684,200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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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受 罰 人 甲○○
右受罰人因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台幣六千元以 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諭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選任受罰人為清 算人,受罰人並於同日就任,此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承諾書 各一份附於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內可稽,是受罰人應於就 任後六個月內(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完結清算,若不能於六個月內完成清 算時,應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詎受罰人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具狀 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已逾六個月之清算期間,受罰人既未於六個月之法定完結清 算期限內完結,亦未於期限內聲請展期,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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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諭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