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580號
聲 明 人 乙○○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元長鄉
○○村○○路28之14號)於99年5 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