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鄉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聲三字第二二六號民事裁定,提存之共二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伍拾萬元,合計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現金或等值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聲三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准許變 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七0號提存事件, 提存如主文第一項前段之擔保物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然屆滿,為免 利息損失,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證券等語。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思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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