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9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兼胡原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宏州
胡家豪(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胡家誠(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胡淳琇(即胡原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楊璧榕、顏宏州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4,218,441 元、②7,000,000 元
,及自民國①99年7 月1 日、②99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2.61% 計算之利息,暨各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胡家豪、胡家誠、胡淳琇分別
於繼承胡原嘉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
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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