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鵬麗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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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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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柒仟伍零貳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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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參拾肆 元 │ 已退郵三百二十六元,此部 分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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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佰伍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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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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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參拾陸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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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柒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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