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2號
MLDV,99,除,72,201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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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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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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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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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趙碧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98年10月31日│123,860元 │A0000000│ │
│ │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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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