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565號
TCDV,91,聲,565,200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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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宗炎
  相 對 人 總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黃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八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㈠中國農民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FB103872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㈡中國農民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FB204310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㈢中國農民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FB309032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共計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訴外人吳胡玉定、郭楊貴美李國發等四人,與相 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五字第六0三 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中國農民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FB1038 72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FB204310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FB309032 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共計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擔保提存物,並以本 院八十八度存字第四八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未字 第四0一五號假扣押命令,對相對人於本院八十六年度民執子字第一一一五二號 強制執行事件案款中之四百八十萬元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事件所保 全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於九十年二月九日 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除已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聲五字第五 八三、五八八號民事裁定撤銷八十八年度執全未字第四0一五號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之執行外,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以臺中郵局存證信函第八0七六號限 期催告相對人如因上開假扣押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該存證信函後三十日內依法 行使權利,嗣相對人雖依法行使權利,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經鈞院九 十一年度訴第三九四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准發還前揭 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五字第六0三六號假扣押 裁定、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八六六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九十年度裁全聲字第五八三、五 八八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五紙及其信封一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五字第六0三六號、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八六六號、八十 八年度執全未字第四0一五號、八十六年度民執子字第一一一五二號、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九十年度裁全聲字第五八三、五八八號、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三四九號等案卷,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就本件假扣押



事件所生損害賠償聲請本院對本件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後經本件聲請人於九十 年十二月七日異議而視為起訴,惟本件相對人復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乃經本 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裁定駁回確定,又相對人迄今未向本院提出其他 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情,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四紙附卷足參。從而,聲 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廖慧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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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