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03號
MLDV,99,聲,103,201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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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練任癸」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03 號之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練任癸」之記載,係「甲○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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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