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9年度,15號
MLDV,99,司司,15,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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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出席簽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 記 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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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