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返還委託管理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60,000元(原判決主文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8,380,000元,合計上訴利益為36,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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