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726號
MLDM,99,易,726,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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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通 譯 顏子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臂力 剪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5 日以94年 度易字第5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上訴後,經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4年10月18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 119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於95年10月30日因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99年6 月7 日凌晨0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MNJ ─916 號重型機車,前往苗栗縣後龍鎮○○路1501 號「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之臂力剪1 支,竊取該公司內之電纜線重約12.6公斤,得 手後逃逸,再以美工刀將該電纜線外皮剝除伺機變賣。嗣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員警,於同日上午10時 30分許,在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下浮尾17之23號「金美資 源回收場」前,見甲○○騎乘機車載運裸銅線形跡可疑, 上前加以盤查,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帶警方至 竊盜現場扣得該臂力剪1 支。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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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