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63號
、第2656號、第2847號、第3306號),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1)辛○○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曾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74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 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易 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並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96年7月3日確定,嗣減為有期 徒刑9月及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 開案件經合併執行結果,均於97年12月17日因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2)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6 日以96年度易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6年 9月17日確定,並於97年7月2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
(二)辛○○、甲○○2人均不知悔改,甲○○或單獨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或與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或與辛○○、庚○○(日後另行審結)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辛○○與庚○○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地點,或單獨、或共同或結夥3人以上,持在客觀上 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等工具,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均得手。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分別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附表編號1部分:
(1)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109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4頁、99 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0頁背面)。 (2)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 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99年5月21日南警偵字第099001 077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3 頁、竹南分局99年6月11日南警偵字第0990012395號刑案 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11頁、99年度 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 47號偵查卷第25頁、第44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 第35頁、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3)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二第49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55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 卷三第44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0頁)。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52頁至第53頁、第 5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47頁至第48頁、第51頁) 。
(5)車號3050─TV自用小客車竊盜及棄置地點照片共6張(參 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8頁至第100頁、竹南分局刑 案偵查卷三第69頁至第71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附表編號2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5月7日 南警偵字第0990009547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 案偵查卷一】第21頁、第22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 25頁、第26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 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103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34頁、第38頁背面、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 號偵查卷第40頁背面、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 卷第54頁、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 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頁至第9頁、竹 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頁至第7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 20頁、第44頁、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 頁、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4)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輛所出具之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35頁 至第37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 (5)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竹 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附表編號3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 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1頁、第22頁、竹南 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5頁、第26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 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 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 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33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 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 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頁至第9頁、竹 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頁至第7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 20頁、第44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 第35頁背面、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4)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牌所出具之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1頁 至第43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6頁至第68頁)。 (5)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4 頁至第45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 (6)懸掛車牌號碼4475─TY號(原車牌號碼5268─SG號)贓車 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 第14頁、第30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2頁、第34頁 、第46頁)。
(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附表編號4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 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2頁至第25頁、竹南
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5頁至第29頁、99年度偵字第2463 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 、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 05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34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 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 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頁至第11頁、 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7頁至第9頁、第20頁至第21頁、 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 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1頁、第45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 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背面、本院審理 卷第46頁)。
(4)警方製作之報告1紙(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6頁、竹 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8頁)。
(5)竹南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彭維棟領回失竊之警報器1台 、無線電汽車天線1支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 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0頁)。
(6)庚○○指認丟棄警用無線電天線及警報器地點照片共6張 (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竹南分局 刑案偵查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
(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五)附表編號5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 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3頁、第25頁至第26 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99 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 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3306號 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 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 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 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9頁至第10頁、99年度偵字第265 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 卷第22頁、第45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 查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背面)。
(4)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一第50頁至第5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3頁至第85
頁、第88頁至第90頁)。
(5)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 案偵查卷一第53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6頁)。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光華店)付款使用證 明(顧客聯)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57頁、 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1頁)。
(7)被告甲○○指認竊取車牌號碼1115─PQ自用小客車地點照 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84頁)。 (8)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六)附表編號6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 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30頁、第31頁、99年 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57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3306號 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 查卷第103頁、第105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43 頁、第47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33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 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輛所出具之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2頁 至第53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5頁)。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受理汽機車失竊調閱監視器分析管制表1紙、苗栗縣 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2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電腦輸入單2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 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4頁至第59頁、第62頁至第 63頁)。
(5)被告甲○○指認竊取車牌號碼Q9─7567號自用小貨車地點 照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72頁、99年度偵 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1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七)附表編號7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鐵管之形 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31頁、第32頁、99年度 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57頁背面、第58頁、99年度偵字第 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43 頁、第44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
35頁背面)。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 偵查卷第110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 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鐵管 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16頁至第17頁、99 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7頁、99年度偵字 第2847號偵查卷第第45頁、第50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 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8頁)。
(4)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 三第66頁至第68頁)。
(5)被害人乙○○住宅竊案現場照片共10張(參見竹南分局刑 案偵查卷三第73頁至第77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八)附表編號8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 第2463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38頁、第50頁)。 (2)警方之職務報告1紙(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 15頁)。
(3)被害人徐瑜敏於警詢時之指訴,及領回失竊音響所出具之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 20 頁背面、第21頁、第31頁背面)。
(4)竊案現場照片共10張(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 27頁至第31頁)。
(5)扣案之T型扳手1支。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
(一)核被告辛○○於附表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2、3、4、5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 夥3人以上竊盜罪;於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毀 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二)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3、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 於附表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毀越安
全設備竊盜罪。
(三)被告辛○○、甲○○、庚○○3人就附表編號2、3、4、5 、7 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辛○○與庚○○2人,就附表編號1之竊盜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與 辛○○2人,就附表編號6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甲○○於附表編號6、7之竊盜犯行,在警方尚未發覺 前,向警方供出犯行,此從被告甲○○係在警方借訊過程 中,詢問其是否另犯有其他竊案時,向警方供出上開2 件 竊案之記載可知,有警詢筆錄在卷足憑,符合自首要件, 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查被告辛○○、甲○○有犯罪事實欄一之科刑紀錄,其2 人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各罪,均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各加重其刑。
(六)被告甲○○於附表編號6、7之竊盜犯行,有加重及減輕事 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七)被告辛○○、甲○○前後7次之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 時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辛○○、甲○○2人,均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 ,有其2人上開前科表在卷足憑,足見其2人均素行不佳, 出監後不思改過向善,洗心革面從新做人,反為滿足其物 質享受,恃其年輕力壯,攜帶工具四處行竊他人財物,使 善良百姓人人自危,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惡性非輕,且被 害人數眾多,迄今仍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 ,惟念其2人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 及每次行竊所得財物價值之大小、犯罪情節之輕重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2人應執 行之刑,以資懲儆。
(九)至附表編號8所示扣案之T型扳手1支,係被告甲○○所有 ,供其行竊汽車音響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1、2、3、4、5、6 之行竊工具T型扳手,因均未經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 難,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附表編號7所示未扣案之 行竊工具鐵管1支,係取自被害屋主所有,已據被告2人供 述甚明,亦不另為宣告沒收。
(十)又起訴檢察官以被告2人有犯罪習慣,請求本院依刑法第 9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其2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乙節,本院審酌對被告2人所定之應執行刑,
已達懲前毖後之效,無再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
四、同案被告庚○○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41 條第1項、第62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 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 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 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 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 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 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人│犯罪手法 │主 文 │
│ │ │ │ │ │ │
├──┼────┼──────┼───┼──────────┼─────────┤
│ 1 │99年3 月│苗栗縣竹南鎮│辛○○│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共同攜帶兇器│
│ │19日凌晨│環市路○段22 │庚○○│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竊盜,累犯,處有期│
│ │2 時45分│號前 │ │支(未扣案),竊取賴│徒刑拾月。 │
│ │許 │ │ │育芬所有車牌號碼3050│ │
│ │ │ │ │─TV號自用小客車,馮│ │
│ │ │ │ │智義在旁把風,得手後│ │
│ │ │ │ │逃逸,隨後將該輛自用│ │
│ │ │ │ │小客車棄置在新竹市香│ │
│ │ │ │ │山區○○里○○路○段 │ │
│ │ │ │ │97巷口,於同日上午5 │ │
│ │ │ │ │時30分許,為新竹市警│ │
│ │ │ │ │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 │
│ │ │ │ │所員警所尋獲。嗣苗栗│ │
│ │ │ │ │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 │
│ │ │ │ │隊員警依庚○○之供述│ │
│ │ │ │ │,循線查獲辛○○。 │ │
├──┼────┼──────┼───┼──────────┼─────────┤
│ 2 │99年3 月│臺中縣豐原市│甲○○│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甲○○結夥│
│ │23日上午│中陽里13鄰同│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3 人以上、攜帶兇器│
│ │6時許 │安街150號前 │庚○○│支(未扣案),竊取陳│竊盜,均累犯,各處│
│ │ │ │ │怡臻所有車牌號碼5268│有期徒刑拾月。 │
│ │ │ │ │─SG號自用小客車,吳│ │
│ │ │ │ │天祥及庚○○在另一部│ │
│ │ │ │ │自用小客車上把風,得│ │
│ │ │ │ │手後由辛○○駕駛該輛│ │
│ │ │ │ │贓車一同逃逸。 │ │
│ │ │ │ │ │ │
├──┼────┼──────┼───┼──────────┼─────────┤
│ 3 │99年3 月│臺中縣大雅鄉│甲○○│由甲○○、庚○○持在│辛○○、甲○○結夥│
│ │24日上午│永和路富貴4 │辛○○│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3 人以上、攜帶兇器│
│ │8時許 │巷10號前 │庚○○│T型扳手1支(未扣案)│竊盜,均累犯,各處│
│ │ │ │ │,竊取戊○○所有車牌│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號碼4475─TY號自用小│ │
│ │ │ │ │客車前後車牌各1 面,│ │
│ │ │ │ │辛○○則在現場把風,│ │
│ │ │ │ │得手後改懸掛在上開車│ │
│ │ │ │ │牌號碼5268─SG號贓車│ │
│ │ │ │ │上,並將拆下之車牌號│ │
│ │ │ │ │碼5268─SG號2 面丟棄│ │
│ │ │ │ │在現場。嗣苗栗縣警察│ │
│ │ │ │ │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 │
│ │ │ │ │,經過濾各路口監視器│ │
│ │ │ │ │錄影畫面,再提示苗栗│ │
│ │ │ │ │縣竹南鎮○○路241號 │ │
│ │ │ │ │「全家便利超商」之99│ │
│ │ │ │ │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 │
│ │ │ │ │至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 │
│ │ │ │ │視器錄影畫面,給在押│ │
│ │ │ │ │之甲○○指認,甲○○│ │
│ │ │ │ │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 │
│ │ │ │ │並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 │ │
│ │ │ │ │辛○○及庚○○。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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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3 月│苗栗縣竹南鎮│甲○○│先由辛○○持在客觀上│辛○○、甲○○結夥│
│ │24日晚上│永貞路「日興│辛○○│足供兇器使用之T 型扳│3 人以上、攜帶兇器│
│ │8 時20分│汽車修理廠」│庚○○│手1 支(未扣案),撬│竊盜,均累犯,各處│
│ │許 │前 │ │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局所有車牌號碼6107─│ │
│ │ │ │ │TX偵防車車門,甲○○│ │
│ │ │ │ │及庚○○坐在改懸掛車│ │
│ │ │ │ │牌號碼4475─TY號之贓│ │
│ │ │ │ │車上把風,因辛○○無│ │
│ │ │ │ │法發動該輛偵防車,告│ │
│ │ │ │ │知庚○○,庚○○下車│ │
│ │ │ │ │進入偵防車內,竊取該│ │
│ │ │ │ │分局所配屬警用無線電│ │
│ │ │ │ │車裝台(00000000)、│ │
│ │ │ │ │警報器1台、攝影機1台│ │
│ │ │ │ │、編號P3968HN4101號 │ │
│ │ │ │ │警用電腦1台,得手後 │ │
│ │ │ │ │駕駛改懸掛車牌號碼44│ │
│ │ │ │ │75─TY號之贓車,搭載│ │
│ │ │ │ │甲○○、辛○○逃逸,│ │
│ │ │ │ │途中停在苗栗縣竹南鎮│ │
│ │ │ │ │光復路241 號「全家便│ │
│ │ │ │ │利超商」前,庚○○、│ │
│ │ │ │ │甲○○下車進入店內買│ │
│ │ │ │ │東西。嗣苗栗縣警察局│ │
│ │ │ │ │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經│ │
│ │ │ │ │過濾各路口監視器錄影│ │
│ │ │ │ │畫面,再提示苗栗縣竹│ │
│ │ │ │ │南鎮○○路241號「全 │ │
│ │ │ │ │家便利超商」,於99年│ │
│ │ │ │ │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至│ │
│ │ │ │ │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視│ │
│ │ │ │ │器錄影畫面,給在押之│ │
│ │ │ │ │甲○○指認,甲○○除│ │
│ │ │ │ │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 │
│ │ │ │ │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黃 │ │
│ │ │ │ │甘仙及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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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3 月│苗栗縣竹南鎮│甲○○│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甲○○結夥│
│ │24日晚上│竹興里復興路│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 │3人以上、攜帶兇器 │
│ │10時許起│548巷19號 │庚○○│1 支(未扣案),竊取│竊盜,均累犯,各處│
│ │,至99年│ │ │癸○○所有車牌號碼11│有期徒刑拾月。 │
│ │3 月25日│ │ │15─PQ號自用小客車(│ │
│ │上午6 時│ │ │車內放有癸○○所有之│ │
│ │40分許止│ │ │皮包1個,內有信用卡 │ │
│ │間之某時│ │ │、國民身分證及現金)│ │
│ │ │ │ │,甲○○及庚○○2人 │ │
│ │ │ │ │則坐在改懸掛車牌號碼│ │
│ │ │ │ │4475─TY號之贓車上把│ │
│ │ │ │ │風,得手後交給甲○○│ │
│ │ │ │ │駕駛,2部贓車一同開 │ │
│ │ │ │ │回苗栗縣苗栗市,途中│ │
│ │ │ │ │甲○○將皮包內之現金│ │
│ │ │ │ │取出後,將皮包、信用│ │
│ │ │ │ │卡及國民身分證等,丟│ │
│ │ │ │ │棄在新竹市○○路○段7│ │
│ │ │ │ │8 之21號前。嗣新竹市│ │
│ │ │ │ │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 │
│ │ │ │ │出所員警尋獲上開皮包│ │
│ │ │ │ │等證件,通知癸○○領│ │
│ │ │ │ │回,癸○○發現皮包內│ │
│ │ │ │ │放有99年3月24日晚上9│ │
│ │ │ │ │時55分許,在苗栗縣竹│ │
│ │ │ │ │南鎮○○路241號「全 │ │
│ │ │ │ │家便利商店─竹南光華│ │
│ │ │ │ │店」所購買,台灣大哥│ │
│ │ │ │ │大易付卡購買使用證明│ │
│ │ │ │ │單(儲值密碼:370547│ │
│ │ │ │ │00 000000)1張,將該│ │
│ │ │ │ │張證明單提供給苗栗縣│ │
│ │ │ │ │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 │
│ │ │ │ │出所員警追查,由警方│ │
│ │ │ │ │調閱該全家便利商店監│ │
│ │ │ │ │視器錄影畫面,發現2 │ │
│ │ │ │ │位嫌疑人,再由苗栗縣│ │
│ │ │ │ │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 │
│ │ │ │ │員警提示該超商於99年│ │
│ │ │ │ │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至│ │
│ │ │ │ │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視│ │
│ │ │ │ │器錄影畫面,給在押之│ │
│ │ │ │ │甲○○指認,甲○○除│ │
│ │ │ │ │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 │
│ │ │ │ │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黃 │ │
│ │ │ │ │甘仙及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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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4月 │苗栗縣苗栗市│甲○○│由甲○○持在客觀上足│辛○○共同攜帶兇器│
│ │21日凌晨│中山路416號 │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竊盜,累犯,處有期│
│ │1時多許 │騎樓前 │ │支(未扣案),竊取邱│徒刑拾月。 │
│ │(起訴書│ │ │明輝所有車牌號碼Q9─│甲○○共同攜帶兇器│
│ │誤為上午│ │ │7567號自用小貨車(登│竊盜,累犯,處有期│
│ │5 時45分│ │ │記在華輝水電材料行名│徒刑柒月。 │
│ │許) │ │ │下),辛○○則駕駛另│ │
│ │ │ │ │1輛車牌不詳之自用小 │ │
│ │ │ │ │客車在旁把風,得手後│ │
│ │ │ │ │,由甲○○駕駛該輛贓│ │
│ │ │ │ │車,至苗栗縣三義國中│ │
│ │ │ │ │旁之「統一超商」(即│ │
│ │ │ │ │苗栗縣三義鄉○○路17│ │
│ │ │ │ │1號)前停車場藏放。 │ │
│ │ │ │ │車主丙○○發現失竊後│ │
│ │ │ │ │,於同日上午6時15分 │ │
│ │ │ │ │許,向苗栗縣警察局苗│ │
│ │ │ │ │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報案│ │
│ │ │ │ │,該輛贓車隨即於同日│ │
│ │ │ │ │上午10時10分許,在上│ │
│ │ │ │ │開停車地點,為苗栗縣│ │
│ │ │ │ │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 │
│ │ │ │ │駐所員警所尋獲,而吳│ │
│ │ │ │ │天祥於當日上午某時,│ │
│ │ │ │ │至藏放地點取車時發現│ │
│ │ │ │ │不見,遂至三義分駐所│ │
│ │ │ │ │察看,見到該輛贓車才│ │
│ │ │ │ │離開。嗣苗栗縣警察局│ │
│ │ │ │ │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借│ │
│ │ │ │ │提在押之甲○○,吳天│ │
│ │ │ │ │祥在警方尚未發覺前,│ │
│ │ │ │ │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 │
│ │ │ │ │自首,並供出另1名共 │ │
│ │ │ │ │犯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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