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23號
HLDV,98,家訴,23,2010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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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水盛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陳建旭
      陳建龍
      陳敏瑜
      陳玉彬
      陳美羚即陳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鍾彩霞及生存配偶陳水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請持本裁定至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申請)。
 ㈡被繼承人鍾彩霞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請
  持本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㈢被繼承人鍾彩霞及生存配偶陳水盛之貸款文件及民國98年3月
  5日尚未清償之金額,並附證據。
 ㈣應就被繼承人鍾彩霞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
  ,並提出已辦竣繼承登記之建物或土地謄本以資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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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