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水盛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陳建旭
陳建龍
陳敏瑜
陳玉彬
陳美羚即陳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鍾彩霞及生存配偶陳水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請持本裁定至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申請)。
㈡被繼承人鍾彩霞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請
持本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㈢被繼承人鍾彩霞及生存配偶陳水盛之貸款文件及民國98年3月
5日尚未清償之金額,並附證據。
㈣應就被繼承人鍾彩霞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
,並提出已辦竣繼承登記之建物或土地謄本以資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