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領航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2840號、第2856號、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 527號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99年度花易字
第45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領航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甲○○、乙○○於本院之自白外 ,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太魯閣族之原住民,擔任花蓮縣秀林鄉 鄉民代表,竟不知珍惜政府為了保護原住民工作權,而給予 原住民獨占優勢之政策,借牌予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 讓乙○○得以利用領航土木包工業之名義,投標僅限由原住 民始能參與投標之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下同) 1百萬元之 政府採購案件,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及所借牌投標 工程預算金額僅73萬餘元,因首次開標時,參與投標之領航 土木包工業、復寶土木、瑞億土木 3家廠商押標金支票連號 ,經主持人宣布廢標,嗣第2次投標時,僅瑞億土木1家投標 ,而以70萬 2千元得標,故被告實際上並未獲利,若以一般 工程利潤為工程款之10-20%計算,被告之期待利益非鉅,且 被告 2人於本院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 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3年 ,用啟自新。被告領航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即被告甲○○, 因執行職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斟酌其行為對工程採購 公平性所生之危害,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至於乙○○所經營之弘茂建材有限公司未經起訴,應由檢察 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