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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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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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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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1月6日 │9,796元 │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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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吳文璋 │台南縣西港鄉農會 │99年2月28日 │13,755元 │E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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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周木通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99年3月5日 │18,18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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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竣嶧實業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99年2月28日 │15,225元 │DA0000000 │ │
│ │建輝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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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鋼力工業有限公司洪│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99年2月27日 │27,682元 │0000000 │ │
│ │清波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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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淵勝機器有限公司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99年1月5日 │3,150元 │NJ0000000 │ │
│ │旺朝 │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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