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31號
TNDV,99,訴,831,201008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啟佳企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啟佳企業有限公司有法定代理權之代表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 居所。又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啟佳企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被告部分顯然未經合法代 理,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啟佳企 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證之 ,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1/1頁


參考資料
啟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