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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