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76號
TNDV,99,訴,1176,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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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響電器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050元,應繳
   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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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響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