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響電器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050元,應繳
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