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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