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歐陽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 ,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 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 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 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 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甲○○本人,茲因 被收養人之養父歐陽進於民國97年12月9日死亡。聲請人欲 終止收養關係,回歸原本之家族,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 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與歐陽進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歐 陽進於97年12月9日已過世,被收養人生父為歐鐘、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又依聲請 人及聲請人生母到庭受訊問時之陳述。聲請人稱:「因為養 父過世,我生父現在有癌症,所以希望我可以認祖歸宗,希 望我去照顧他,我從92年的時候給歐陽進收養,當時是因為 歐陽進很老,都住在我們家裡,我們要照顧歐陽進,要請看 護,且歐陽進希望有人能照顧他,百年之後有人能祭拜他, 所以才會提出收養聲請,歐陽進過世,我都沒有繼承歐陽進 的遺產」等語;聲請人生母歐鄧桂蘭稱:「當時歐陽進一個 人在臺灣,所以才同意之前的收養,但是現在被收養人生父 已經有癌症,非常希望女兒能夠回來照顧他,也希望他能夠 認祖歸宗,為了完成他的心願,我們也希望可以終止聲請人 甲○○的收養」等語(上列陳述皆參本院訊問筆錄),足見本 件終止收養係為照顧父親,完成父親的心願,認祖歸宗,動 機尚稱良善。另經本院職權函查聲請人養父歐陽進之遺產稅 資料,經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9年7月27日南區國稅新化一
字第0990034413號函覆查無資料。綜合上情,本院認定本件 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其間亦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是 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