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14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大廈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現任主委改選報備證明
文件、住戶公約、管理費計算方式表。
㈣釋明債權人為甲○○之依據?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㈤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年息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