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701號
TNDV,99,司促,23701,201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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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
債 權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債 務 人 韋榮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票款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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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