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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329號
TNDV,99,司促,23329,201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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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玉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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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