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玉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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