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19號
TNDV,98,訴,619,201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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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啓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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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