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1號
債 務 人 劉家宏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詹孟蓁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於日商普羅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平均 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6,519元(包含本薪、加班費、 各類津貼、獎金)等情,有薪資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 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 13,200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 1,267,2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母王楠 雅(43年4月1日出生)無收入或領有其他津貼補助,名下亦 無何財產,無法維持生活,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等情,有 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除須自身開支外,尚須扶養母親乙節,應堪認定 ;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母親之 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3,319元,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98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 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3,246元【9,829+(6,834 ÷ 2)=13,246】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 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 8年,確有 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是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妥適。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 年之平均收入約為43,897元,現主張每月平均薪資僅26,519 元,顯然有增加收入之空間。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 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前曾於97年11月間遭原任職之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資遣,致其收入銳減,98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僅11,858元 ,現由人力派遣公司派至日商普羅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是債務人陳報之薪資收入,確屬可信,無隱匿財產之慮 ,縱債務人日後薪資有所調整或實領之獎金較高,適正貼補 預估較低之生活費用或偶發性必要支出,更能確保債務人履 行更生方案之能力。參以任職公司是否發放獎金或有無加班 機會端視公司盈虧及業務需求而定,倘就無法確定數額之獎 金或加班費,強令債務人需提撥較高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 將肇致更生方案不確定而窒礙難行
㈡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 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 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 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 、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 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 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 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 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 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參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扶養費用 合計僅13,319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 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
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況債務人於每月支 出總額範圍內得自行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 ,倘發生特殊情事(如債務人或受扶養人罹病致醫療支出增 加)造成該項費用有所不足,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須再勉力 撙節,只要未逾支出總額範圍,尚無不妥。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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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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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 │
│ 幣13,2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613,207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1,267,200元。 │
│4、清償成數:48.49%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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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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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65,889 │ 6.35% │ 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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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台│ 388,026 │ 14.85% │ 1,960 │
│ │北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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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元大商業銀行 │ 616,687 │ 23.6﹪ │ 3,1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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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萬泰商業銀行 │ 309,587 │ 11.85﹪ │ 1,564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7,655 │ 1.82﹪ │ 240 │
├──┼─────────┼─────┼─────┼────────┤
│ 六 │詹孟蓁 │ 600,000 │ 22.96% │ 3,031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 73,428 │ 2.81% │ 371 │
├──┼─────────┼─────┼─────┼────────┤
│ 八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411,935 │ 15.76% │ 2,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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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613,207 │ 100﹪ │ 1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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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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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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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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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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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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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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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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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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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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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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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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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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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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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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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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