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201號
TNDV,98,執消債更,201,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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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1號
債 務 人 王怡凱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任職於上青工程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 同)25,278元等情,有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薪資轉 帳帳戶)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 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 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3,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96 ,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王玟絜(96年12月 3日出生 )仍年幼,有受債務人與配偶王毓榕共同扶養之必要,債務 人為清償債務,已協調王毓榕負擔大部分之扶養義務,且王 毓榕本身亦有負債須償還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 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1,778元 ,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 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12,976元【9,829+(6,834÷2 )= 12,976】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 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延長還款期間為 8年,確有履行更 生方案之誠意。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偏低,無法 同意等語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 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 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 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 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 、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 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 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 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 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且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 妥僅能考量本院為認可裁定時,債務人現實實際收支狀況, 尚難以未來不確定之情事作為評估基礎。經查,債務人現階 段已將自身開支及子女之扶養需求降至最低程度,將所得大 部分用以償債,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 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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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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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 │
│ 台幣13,5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 │
│ 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
│ 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 │
│ 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735,302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1,296,000元。 │
│4、清償成數:47.3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 │
│ 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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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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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 │
│ │ │ │ │ 配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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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78,839 │ 2.88% │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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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板信商業銀行 │1,374,174 │ 50.24% │ 6,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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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台北│ 870,620 │ 31.83﹪ │ 4,297 │
│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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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72,100 │ 6.29% │ 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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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195,374 │ 7.14% │ 964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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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永豐商業銀行 │ 44,195 │ 1.62%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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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735,302 │ 100﹪ │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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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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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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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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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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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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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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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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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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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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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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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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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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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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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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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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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