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41號
TNDV,98,司執消債清,41,20100809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債 務 人 王鐘輝
代 理 人 李孟仁律師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建得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權 人 謝木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 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並據其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為 憑;又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 其對債務人之相關債權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 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暨其他



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新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股份 有限公司並再將前開權利一併讓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亦有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送達回執在卷可參 ,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 卷可稽。又債務人離婚多年,其名下所有之西元1995年出廠 之機車(車牌號碼VJJ-057號)並經報廢,目前已無可供執 行之財產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資料在卷可佐 。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 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 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 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 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 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